【案例精解】厂网一体化、中水回用在河北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实践

来源:KY体育-挡泥板    发布时间:2024-03-07 13:41:09 访问量 :1 次

  原标题:【案例精解】厂网一体化、中水回用在河北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实践

  威县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东南部,东与清河县接壤,西与广宗县交界,南与临西县、邱县毗邻,北与南宫市相连。威县总面积1012平方公里,辖9镇7乡1个省级高新区和1个国家级农业科学技术园区,522个行政村,总人口60万,为邢台市人口第二、面积第三大县。近年来,随着威县区域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与人口的持续不断的增加,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加,但排污过程及设施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县城仅有污水处理厂一座,其实际处理水量已超出原有设计规模,不能够满足县城持续增长的污水处理水量要求。同时,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现状排水体制以合流制为主,雨、污混流,对环境影响较大。

  因此,一定要尽快新建污水处理厂,以解决威县工业和生活排水问题,实现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邢台县政府、财政局、环保局格外的重视,选择习远咨询作为本项目PPP咨询顾问。

  本文结合具有典型厂网一体化、中水回用等特点的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实际操作经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

  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威县北五环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规划占地163亩,服务区域面积59.08km2。计划总投资48385.33万元,设计规模为设计处理规模近期5 万m3/d(总规模10万m3/d);配套污水管网约107 公里,中水管网约48公里,泵站2 座。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A2/O工艺+二沉池+中间提升泵站+高密度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消毒”的污水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主要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中水回用标准要求。为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威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PPP模式实施该项目,具体采用BOT的运作模式,引进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本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约2年,运营期28年保持不变。

  项目自2016年12月启动PPP运作,历经半年的时间,经历了多次方案的变更和调整,于2017年5月完成了两评一案的批复工作。2017年7月进入采购阶段,8月份确定了威县惠博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预成交社会资本方。目前正在进行PPP合同的审批工作。

  通常污水处理项目的回报机制均为政府付费中“按照使用量付费”的类型,污水处理费是项目的唯一收益来源,但由于本项目包含了污水、中水配套管网和泵站的建设,如果仍按照固有的回报机制,不但会提高污水处理费价格,增加财费总额,并且管网和泵站的投资额较大,其折旧属于固定成本之一,会影响调价机制的合理性。

  我司首先考虑到的是中水回用是不是能够产生出售的收益,作为使用者付费以弥补一部分政府付费额。经过对可研报告、历史资料等文件的研究和与实施机构的咨询,发现本项目中水的回用工艺及回用设施决定了回用水质仅能满足以城市绿化、道路浇洒、景观用水等公益用途,部分可能使用到中水的企业或距离项目较远,规划的中水管网暂时无法敷设过去,或使用中水后的进一步净化成本过高,暂时均暂不具备使用条件。

  经过多次分析讨论并与实施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决定将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及泵站部分的投资回报分开付费,污水处理厂采用“按使用量付费+绩效考核”,管网及泵站投资部分采用“可用性付费+绩效考核”的回报机制,付费机制仍未政府付费。

  为了保证管网及泵站的工程质量,同时又不能违背PPP的宗旨,必须将管网及泵站的运营和维护交由社会资本负责。此部分的运营和维护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管网及泵站的运营及维护的付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政府方审核后付费。总的来看,一个项目的回报机制分三部分,看似复杂,实则每一部分都结合了PPP的特点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项目的实际情况。

  威县污水处理厂由于含有中水回用功能,出水水质要求相对复杂,导致水厂的工艺链较长,增加的中水回用设施也使得最终的投资额较大。固定资产折旧和非货币性资产摊销合计占污水处理费总成本的34%,对污水处理费影响非常大;污水和中水管网及泵站的总投资又是可用性付费的计算依据,一定要进行政府审计。通过在PPP合同中详细约定项目的审计决算条款,来控制项目总投资,并设定了详细的总投资调价公式。经政府审计确认的污水处理厂总投资,作为污水处理费基本单价确认的依据;经政府审计确认的厂区外配套管网及泵站总投资,作为政府可用性付费的计费依据。

  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运营期较长,一般为25到30年,经营成本中各项经济指标在整个运营期内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既要使社会资本能够持续运营,又要切实保证公众利益,必须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

  本项目结合同类项目的操作经验设定了调价公式,以可变成本中的电费、药剂费、固定成本中的人工费以及另外的成本作为调价因子,每三年计算一次调价系数,若变化幅度超过3%,按照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费单价做调整。鉴于各调价因子在污水处理费单价中所占比例由社会资本方在采购过程中提报的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项目合作期内不作调整。

  由于本项目产生的中水仅是暂时不具备销售条件,但不代表后期一直不具备条件,因此我们在PPP合同中约定了产出的中水的销售权归属于政府方,政府方在未来实际使用中水或销售中水时双方可以就具体得细节另行商议。这样既确保了政府方对出售的收益的支配权力,未来可以抵顶污水处理费也能够适用于其他水处理相关支出,也为社会资本对中水回用相关的所有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树立了信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PPP项目在风险分配设置上,大致上可以分为政治层面、市场层面、项目层面、不可抗力四部分。

  本项目作为污水处理厂项目,重点在项目层面中从进水水质超标、出水水质超标、水量超进以及安全运营等方面做风险分配;除此之外对因为本项目包含了管网和泵站的投资和建设,因此将配套设施类的风险分为基础配套设施和生产配套设施两类,管网及泵站作为污水处理厂生产配套设施,此类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其他如道路、用水、用电、通讯、供暖、燃气等基础配套设施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对于带有中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来说,回报机制是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重要条件,要着重考虑中水的回用在整个项目的占比问题,通过一系列分析中水回用的水质指标、回用用途以及使用人来确定是不是能够产生出售的收益,最终确定回报机制以及水权的确权等问题。合理的确定项目的回报机制是充分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的因素,是保证项目顺利落地的重要前提。

  污水处理项目作为公共服务,在保证社会资本方有合理的收益的同时还一定要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定价机制、调价机制、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保障项目能战场运营、持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核心内容,考核机制是促进社会资本方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上的水准的催化剂。

  综上所述,含有中水回用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在传统污水处理项目的基础上还应重点考虑中水回用的用途、季节性变化、使用人等真实的情况,选择合理的回报机制,兼顾政府方、社会资本和公众的利益,以环保、节能为最终目的,方能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良好稳定的运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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